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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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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院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提高学院会计处理及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会计核算目的及职责

  第三条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认真执行学院年度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多渠道积极筹措教育经费,保证学院收入颗粒归仓,尽力节约办学支出,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费用支出比重,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会计分析,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成果,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学院董事会、上级部门及财务报表使用单位提供实时有效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 会计核算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四条 财务资产处应根据会计业务处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制订岗位职责。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必须遵循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会计工作岗位(含出纳工作岗位)原则上定期(三年)轮换一次。

  第五条 学院应配备满足业务处理的会计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二级经费管理单位至少配备一名兼职会计人员,并报学院财务资产处备案。

  第六条 学院从事会计业务处理的专职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会计电算化上岗证,未取得证书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担任会计核算主管或复核人员必须具有会计(或经济)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会计业务处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充分了解学院教育事业活动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会计业务处理工作。学院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会计核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业务培训及其他技能培训。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涉及会计档案交接的,按《z城市职业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资产处负责人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学院负责人委托纪委监察处监交。

  第九条 学院及院内各部门领导应当支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会计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会计核算职责,按会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院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学院财务资产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四章 账薄、报表、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学院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设置会计账册,开展会计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会计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薄。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主要采用三栏式账薄。

  现金、银行存款及财政拨款额度要设置日记账,各类往来款项要设置财务辅助账。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及内容格式严格按财政部规定设置,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会计报表只能从会计业务系统中实时取数自动生成,不得报送伪造、变造的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学院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按《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规定的编码、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设置与执行。为加强预算管理,经费分配及财务管理需要,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五章 开展会计核算及处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发生以下事项,应当及时取得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资产处,进行会计核算:

  (一)现金、银行存款、财政拨款额度及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材料、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暂付款、借出款、应收款)债务(暂存款、代管款项、应付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发生和结算;

  (四)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五)财务收支结余、分配的计算和处理;

  (六)年终结转、调账、经费分配、并账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及处理的事项。

  第六章 会计处理总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计年度以自然年度为依据,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第十七条 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八条 学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币为主的,应当以该笔经济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官方发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十条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费用)。

  第七章 会计处理方法及手段

  第二十一条 学院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 为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应尽力统一账务处理标准,除加强业务主管统一处理口径外,财务部门针对学院发生的各经济业务类型,编写尽量包含所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示范文档,供会计人员处理业务对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会计处理效率,满足财务查询及统计需要,会计处理应尽可能通过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并不断提高财务信息化手段,高效、准确、快速完成会计信息处理、存储、加工、传递过程。

  第二十四条 不断简化、优化会计处理流程,发挥会计服务职能。

  第八章 会计凭证编制、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学院财务资产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会计人员发现原始凭证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学院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清单及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在错误的,应当由出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记账凭证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业务摘要、会计科目编号、会计科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金额;凭证编制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往来款信息、银行转账、汇款信息,有关收款和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由收款人和付款人签字。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三)所有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账、调账、项目转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也必须附相应说明及有关附件,文档说明必须经复核会计审核签字确认,重要的说明文档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原因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票据复印件。

  (四)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五)办理凭证编制等会计事项,要求业务摘要清晰,书写正规的简化文字与数字。为便于查账检索,单位与人名不得简写,错写。涉及往来款项业务处理,单位名或经办人必须输入在摘要最前面。

  (六)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记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或机制凭证的负数填写一张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字样。如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或负数。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七)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会计人员要严格按凭证传递程序,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程序

  (一)审核

  (1)制单人员首先对核算事项履行资产、经费签批制度情况进行审核,若审批手续不全,退还经办人员;

  (2)经费执行情况审核

  对照学院预算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审核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规定,项目是否超支。若不符合规定或项目余额不够,退回经办人员按相应规定程序处理。

  (3)原始凭证要素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有印章。

  (二)核算

  制单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根据经费开支标准或经费定额,计算报销金额,确定会计科目、部门和项目代码等核算内容。

  (三)录入

  根据核算系统的操作要求输入记账凭证内容,注意点清附件页数及简明扼要地编写摘要。

  (四)复核

  复核人员对制单人员编制记账凭证(含原始凭证)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与制单人审核内容完全相同,复核人员不得凭空或批量复核。

  (五)稽核

  会计业务处理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稽核人员按照学院稽核制度严格执行。

  (六)出纳

  现金出纳人员或负责银行转账人员只能根据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办理收付款项业务。

  (七)记账

  复核人员在当日账务处理结束后,在核算系统中作记账操作,输出当日科目汇总表。

  (八)装订及保管

  凭证管理员根据系统记载与记账凭证一一核对,整理当日凭证,装订成册。其保管、借阅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九)月结

  复核人员对每月发生的业务进行月末结账。

  第九章 对账、会计账表打印及保管

  第三十一条 为做到账款相符,严格遵循会计凭证传递程序,且做到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结算先记付后记收。现金、银行存款、拨款额度做到日清月结,发现不符,及时对账,查找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为实现财务账证、账账、账表相符,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任何账务处理必须至少两人临柜,严格按会计人员业务分工、岗位职责、操作处理权限及会计电算化操作规定,办理会计核算事项, 避免人为和技术因素,出现账务不符。

  第三十三条 每月末月结后,通过人工或技术方法,核对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之间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及时查找原因,按会计制度进行调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每月末,经账务核对后,于次月十日前,由复核人员负责打印全院所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加盖经办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印章后,交证账管理员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借阅。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学院会计报表是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董事会财政部门、上级单位了解学院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学院财务收计划的基础,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会计报表的种类。

  (一)按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包括:

  (1)反映某一特定时点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

  (2)反映一定时期内收、支余情况的收入支出表;

  (3)反映支出构成情况的支出明细表。

  (二)按会计报表报送的对象分类,可分为对内对外会计报表两大类。

  (三)按会计报表反映的时点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中长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按会计报表指标所体现的状态分类,学院的报表分为:

  (1)反映某一特定日期(或时间)财务状况的静态会计报表;

  (2)反映某一特定时期内(或两个特定时点之间)财务状况变化情况的动态会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为确保年度财务报表质量,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在年度财务决算前,要组织全院资产清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全面清理往来款项,及时进行相应账务核销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务收支处理及入账工作;加强账务核对及对账工作,做好转账及调账工作。

  (二)编制会计报表,要以客观真实的会计记录为依据,确保会计报表真实可靠;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学院的财务收支状况及其结果,并做到清晰明了,便于董事会、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理解和运用;编制会计报表时,会计处理方法和报表填报方法应前后期一致,以便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强调会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表,在每个月终了后次月十日前生成;季度报表于季度末次月十日前生成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编制按相关单位编制时间要求编制报送。

  (二)中期财务报表可不编制财务报表说明及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编制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及财务决算报告。

  (三)会计报表由复核人员生成、打印、签章后,加盖财务负责人及学院负责人、学院单位公章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会计核算中,涉及账户、货币资金、会计电算化、票据、会计档案、预算、经费审批业务及处理,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z城市职业学院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篇2:职业技术学院教案编写规范

  职业技术学院教案编写规范

  教案是教师在钻研教材、了解学生、设计教学法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策划而编制的关于课程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编写教案是教师备课工作中最为全面系统、深入具体的一步。教案可反映出教师的自身素质、教学水平、教学思路和教学经验。

  一、教案的基本内容

  1.每次课之间的内容衔接;

  2.每次授课的内容:

  (1)教学目的;

  (2)讲授的内容纲要;

  (3)重点、难点;

  (4)采用的教学方法及实施步骤;

  (5)各教学步骤的时间分配;

  (6)板书设计及教具、图表、幻灯和录像、计算机、投影仪等教学手段的使用。

  任课教师应遵循专业教学计划制订的培养目标,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在熟悉教材、了解学生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实践经验,提前设计编写好所承担课程每次课的全部教学活动方案。

  二、教案编写的基本步骤

  1.熟悉并研究使用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2.确定本次课的教学目的,可包含应掌握的知识和对学生能力培养的要求等;

  3.确定本次课的重点和难点;

  4.根据授课内容,设计授课类型(理论课、讨论课、实验课或习题课等形式)及采用的教学方法;

  5.设计本次课教学过程的程序及作业布置等。

  三、教案和讲稿的关系

  教案承载的是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信息,其思路的形成受教学过程的管理逻辑所支配。要求精洁明了,篇幅较短。讲稿是教师的讲课稿,所承载的是知识信息,其思路形成受教学过程的知识逻辑支配,是对讲授内容的具体组织和表达,要求尽可能详细、全面,篇幅较长。

  任课教师在编写教案的同时应有完整的讲稿,并根据学科发展和课程教学需要不断补充和更新。

  四、教案格式、装订及保管

  1.课程教案格式模板(附件四)。

  2.教案用纸规格:一律使用A4纸。教案可以手写,也可以在教案格式模板的基础上编写电子文稿并使用打印稿。

  3、教案编写原则上以一次课编写一份教案,一次课指连续讲授的教学内容(一般为二节,最多为四节)的教学时数。实训课允许最高为六节。

  4、教案的装订:教案封面(附件一)、教案首页(附件二)、课程进度表(附件三)、课程教案(附件四)加讲稿。

  5、教案保管: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相关人员收齐教案并检查教案的完整性,每一门课程的教案独立存放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加封面(附件五),已经存档的教案原则上不允许借阅或重复使用,各系部应通知教师做好教案的备份工作。

  6、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指教师在备课、编写教案讲稿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稿、教学课件等电子档案,凡是使用多媒体教学、计算机教室教学的课程应同时将教学课件等上交存档(由各系部将该电子文档刻成光盘,光盘上面标示课程名称、授课者、时间等信息),光盘一并放入教案档案袋中存档。

  7、在确保教案质量,遵循规范化的前提下,各系部也可参照本规范制订本系部统一的教案规范格式。

篇3: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为了更好加强教学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党的教育方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规律制定,是学校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基本的人才规格,突出职业性的特点,在学科配置上应围绕学生职业技术能力的形成来考虑。要科学地设置课程,安排好所有的教学环节,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的时间分配要有合理的比例,使学生学到专业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全面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由系主任主持制定,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亦应经系领导同意后,送教务处审定批准实施。

  二、教学大纲

  第四条: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具体依据,每门课程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写教学大纲。

  第五条:教学大纲的内容,应阐明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和目的任务,规定各章节的基本内容、学时分配和教学方式、方法,确定教材及主要参考书。实践环节的安排,部分课程还应列出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的分布情况。编写教学大纲时,应切实体现加强学生能力培养的措施,努力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第六条:教学大纲经教研室审定并报系部批准后实施。大纲在执行过程中,若有较大范围的变动,需报系部批准。

  三、授课计划

  第七条: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授课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式等内容的具体计划。任课教师拟定授课计划后,须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查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八条: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授课计划,系、教务处负责检查教师执行和完成授课计划情况。学期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把其中一份送交系部主任审批后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一份由任课教师保存。

  四、教材

  第九条:教师在选用教材时,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注意内容的思想性、实用性、系统性和先进性,要选用高职高专教材;教材选用要由任课教师提出选用方案,教研室审定,要保持教材选用的连续性。

  第十条:教务处应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做好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预测、预订工作,加强教材、教参的计划和管理,确保供应,减少积压。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自编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材。自编教材的审批手续是:

  ⑴ 教师提交编写方案和详细的提纲。

  ⑵ 系主任组织教师初审编写方案和教材内容提纲,写出初审意见报教务处。

  ⑶ 教务处邀请专家、教师代表进行复审,写出复审意见,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⑷ 经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正式下达编写任务。

  ⑸ 教材编写完毕,仍需经“初审”、“复审”和院领导批准,方可列为试行教材使用。

  第十二条:参加校际合作编写教材,原则上也要依照上述审批制度。

  五、备课及课堂讲授

  第十三条:教师上课前,要依照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好教案与讲稿,特别要着重备好重点和难点的章节,并提出启发学生思路的问题,讲稿必须贯穿精讲的原则,加强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要方式,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在把握教材体系的基础上,逐章节充分准备,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安排讲授方案,写出详明的讲稿或教案。教师应准时上课、按时下课。上课期间,非紧急情况,教师与学生不得离开教室,以保证课堂教学秩序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课堂讲授力求做到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组织教学合理、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详略得当、启发思维、不照本宣科、不搞满堂灌,板书工整、适度、书写准确。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的聘请和安排由各系、教研组(室)提名,送教务处审查,并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下达任课通知书。新教师上课必须经过认真准备,经过试讲,确认其能够胜任讲课的,方得上课。对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应及时调整撤换。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准私自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者须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六、辅导与作业

  第十七条: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补充,任课教师要定时下班辅导、答疑。无论是个别辅导还是集体辅导,教师都不应简单地给答案,而要引导学生认真地进行研究和思考,力求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第十八条;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和布置作业。作业题目要恰当,次数、分量和难易要适中,要讲清要求和方法,作业要记入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严格,不能采用简单打分的批改方法。原则上,全批全改,并需公布参考答案或进行讲评,以巩固和强化学生学习成果。此外,教师应根据作业反映出来的问题调整教学。

  第二十条: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和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门记载,以便加强辅导。同时,对不按时缴交作业的,要加以督促;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无故缺交作业达学期作业次数四分之一以上者,教师应向系主任报告,并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七、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程度的主要手段。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考试学科每学期一般控制在三至四门为宜(不包括公共体育课)考试可采用口试、笔试(开卷或闭卷)、实际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提出报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试卷命题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的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命题范围,提高或降低要求,不出偏题和怪题。不得划定范围、圈定重点或对考试内容作任何暗示。要注意试题难易适中,反映在成绩评定上,一般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二十三条:期末各课程考查、考试,均由任课教师负责编制难易、分量相近A、B两套试卷。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于考前二周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确定其中一套为期末试卷,另一套则为备用(补考)试卷。试卷从命题到印刷、收发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露试题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如发现违纪作弊现象,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教务处认定后,按情节轻重由学生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科学期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期中考试成绩以及作业情况,一般掌握在平时成绩占20%-40%为宜。

  第二十六条:评卷教师须按评卷标准评定成绩,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评卷评改后,教师须填写“学科成绩登记表”及教学质量分析表随同试卷装入专用试卷袋交系部存档。

  第二十七条:学生成绩一经载入“学籍卡”后均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评分有意见,不准直接找老师争分,不准查阅试卷,而应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向系(部)和教务处反映。如确须改动成绩,更改后系(部)签名并加盖校对章方有效。

  八、排课与调课

  第二十八条:制定开课计划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须变动,应提前报本系及教务处批准。课程表暂由各系编排,条件成熟时课程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

  第二十九条: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教师不但私自停课、调课、串课和请人代课。任课教师有正当理由需调停课者,一般应提前二天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书”,经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批准权限为:调停课在四节之内者,由教务处批准;调停课在四节以上者,由教学副院长批准。凡校、系性活动或会议需停、调课,须提前两天经教务处长批准。

  九、实习与实践

  第三十条:实习与社会实践是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各专业需要进行教学实习的课程,应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要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教学实习指导书。

  第三十一条:各系应认真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目的、任务、要求、内容、程序、时间、方式方法、考核评定、实习期间的理论教学和参观活动,以及实习纪律、经费预算、带队教师的职责和承担的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实习结束要进行认真总结提高,个人要有实习小结和实习单位的鉴定,各类实习资料应由各系收集存档;各系要向教务处提交一份实习汇报总结存档。实习与社会实践的成绩和基本情况应记入“学籍卡”和成绩登记表,不及格者仍需重修。

  十、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三条: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全过程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结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各系主任从选题、准备、实施、写作、定稿直至最后答辩全过程都应亲自抓,前期有计划,中期有检查,最后有小结。

  第三十四条:指导教师应根据课题要求编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及时发给学生,开列参考书目供学生参考,及时掌握学生进展情况,严格把握质量关。

  第三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四周时间。各类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应由各系收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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