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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山小学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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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山小学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一、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二、学校在做好校内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街、工商管理、文化监管、城管执法大队、交通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三、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四、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自身安全。

  五、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篇2:实验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

  实验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的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市、区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篇3:平乐小学综合治理例会制度

  平乐小学综合治理例会制度

  为了总结经验,及时掌握综合治理信息,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必须定期按时参加例会。综治例会每月一次,定于每月五日(如遇星期天则推至次日)下午三时进行。

  二、参加综治例会人员必须在开会前签到,开会时认真遵守会场纪律,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会场。

  三、会议期间踊跃发言,大胆发表个人意见,及时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对学校综治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

  四、凡请病、事假、因公外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综治例会者,必须事前请假,并服从安排进行补课。

  五、对会议中反映出的问题,综治领导小组要立即研究,尽快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支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