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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县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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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强化法制、纪律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少数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以促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违反纪律,依据情节、性质及影响不同,分别按以下两类十级处理或处分:①口头检讨;②书面检查;③班级检查;④大会通报批评;⑤大会口头警告;⑥警告处分;⑦严重警告处分;⑧记过处分;⑨留校察看处分;⑩开除学籍。其中⑥至⑩类处分,如没有被撤销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违反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本条例所列各条都以学生虽犯有错误,但尚未触犯刑律而论。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由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责令其口头检查、书面检查或班级检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进行大会通报批评或大会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2、上课间操拖拉,做操不认真的;

  3、做眼保健操操不认真的;

  4、不按规定午休、晚休的;

  5、未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的;

  6、不按规定佩戴校徽的;

  7、在餐厅就餐时有下列情形的一-不主动佩戴校徽、插队或乱站窗口、大声喧哗或顶撞管理人员、浪费粮食、不爱护公物、擅自触摸调节装设在餐厅的电器设备、私自将食物带出餐厅等;

  8、在校门口搭乘三轮车,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9、在校园周围50米内买零食,影响校园秩序或环境的;

  10、不遵守自习课纪律的;

  11、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的;

  12、不按要求做好值日工作的;

  13、不遵守*(活动)纪律的;

  14、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大会通报批评、大会口头警告处理或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第一条中有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未经学校批准,住宿生私自出校门或在校外住宿或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的;

  3、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吃零食的;

  4、为他人起绰号,污辱、诽谤他人,语言不文明的;

  5、践踏草坪、乱抛纸屑、随地吐痰的;

  6、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或不上课间操及不做眼保健操的;

  7、损坏公物,浪费水电,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从严处理;

  8、考试舞弊的;

  9、借用他人校徽在餐厅混吃的;

  10、进校门不下车或在校园内乱骑车的;

  11、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10节以上的;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入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

  13、攀爬墙头私自出校门的;

  14、擅自擦除、涂改学校黑板、橱窗及戗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况,学校对其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第二条相关规定,屡教不改情节较严重的;

  2、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2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视为旷课一节)累计达3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注销学籍);

  3、吸烟、打牌、看不健康书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乱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早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的;

  7、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组织、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学生不服学校工作人员管理或对学校的处分及对老师的批评教育不满,对相关领导、教职员工或同学有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查或开除处分。

  第四条: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提出相关书面材料,经年级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德育处审核,最后由校长室批准确定,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条:如果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确有悔改表现,自被处分之日起十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年级组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德育处审核同意,校长室批准,可以给予撤销处分,否则处分决定将被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篇2:坎南小学班主任奖惩条例

  南坎小学班主任奖惩条例

  指导思想: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对于干得比较好的班级班主任适当物质奖励。

  奖励依据:以班级的班风、学风、和常规管理积分为依据。

  考核办法:班风、学风、突击性任务完成情况有学校考核,常规管理积分以政教处考核。

  学校把所有班级分为四组,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五、六各年级分别为一组。每组每月考核积分分为AB二类,一类班主任津贴120元(每组一个班级,其中五六年级组A类设计二名);二类班主任津贴93元。

  考核时间:周周评比、月月兑现。

  过程说明:

  1、凡班级在一个月内出现打架斗殴至伤,活动至伤,盗人钱财10元以上等恶性事件、事故的,班级考核当月视为倒数第一。

  2、不按时出操一月累计四次以上的班级考核当月视为倒数第一。

  3、一月内学生劳动不在场有一次班级考核当月视为倒数第一。

  4、每月获奖班级张榜公布。

  5、班主任所在班级一学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责任事故的,给班主任在教师责任制考核积分中加工作量2分。

  6、被评为“先进班级体”的班主任优先申报先进和表彰。

篇3:邵阳二中教职工奖惩条例

  阳邵二中教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校教职员工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高效、低耗运转,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正式聘用的教职员工和临时聘用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教职员工因取得优异成绩,有突出贡献,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表彰,并根据荣誉称号的不同级别,分别发给奖金:

  荣誉称号级别 奖励金额(单位: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劳动模范 800

  教育部表彰先进工作者 600

  省教育厅表彰先进工作者 400

  市教育局或同级表彰先进工作者 200

  第四条:教职员工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分或相应级别的教育、教学研究部门举办的教育或教学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发给名次奖,予以表彰,并根据获奖的不同级别和等次,分别发给奖金。

  荣誉称号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全国奥赛 800 600 400

  教育部、国家科委、科协主办 600 400 200

  省教育厅、科委、科协主办 400 200 100

  市教育局、科委、科协主办 200 100 80

  区教育局或同级组织主办 100 80 60

  第五条:教师在辅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并获得名次时,学校对辅导老师发给辅导奖,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1)对辅导学生参加语、数、外、理、化、史、地等学科知识竞赛并获得奖励,参照本条例第四条各款规定奖励金额给予80%计发。

  (2)参加中考、高考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根据学校每年的奖励方案执行。

  (3)对辅导学生参加音、体、美、科技制作等学科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教师,参照本条例第四条各款规定奖励金额给予50%计发。

  (4)一名学生在教师辅导下,同时获得参加多个项目竞赛奖励时,以该生获得最高等级对教师计发辅导奖;一名老师辅导多名同学在一项(次)比赛中获奖时,以该项(次)获得最高等级对教师计发辅导奖;其余等级(名次)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计发适当的辅导奖金。

  (5)学生在参加由各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或参加需交参赛费性质的竞赛以及通讯竞赛获得名次时,学校对辅导教师适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教职员工撰写理论文章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教育教学研究部门举办的论文评选(年会),获得一(即第一名)、二(即第二、三名)、三(即第四、五、六名)等奖的学校发给作品奖予以表彰,并根据获得的不同级别和名次,分别按第四条发给奖金。

  第七条:教职员工撰写与本校教育教学有关的论文或有教学改革及教学科研成果在全国、省、市级刊物发表,学校按稿酬的三倍金额发给奖励。

  第八条:非学校专职宣传报导人员,在全国或当地各报、各电台、电视台发表文章介绍成报导我校各类活动和教学情况,学校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文章字数 奖励金额(单位:元)

  1000字以内 200

  500字以内 100

  第九条:教职员工在维护学校荣誉,保证学校正常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避免恶性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发给贡献奖,奖励方式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非学校发展部门的教职员工积极主动与学校扩大经济收入(如争取贷款或赞助)做出贡献的,学校发给贡献奖,予以表彰并按贷款百万元以上提成2%,争取赞助(学生交建校费除外)累计万元提成15%的比例给予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修旧利废或革新制作发明,为学校节约开支达千元以上的,学校按节约开支的10%,发给现金奖励。正常业务有业务费和回扣要如数上缴学校,为学校争取到另外的业务费和回扣上交的,学校适当发给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努力地为学校作贡献,对于为学校做出了贡献而又不要报酬的,学校给予记功并通报表彰。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批准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凡符合第二章奖励范围的,由本人或本部门(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附上,填写HL205-J18《奖励申报表》交直接上级,再由直接上级向主管部门领导、主管副校长、校长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对教职员工的奖励,每学期集中一次在期末由校长办公会批准。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 表扬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中的好人好事应得到弘扬。各部门各岗位管理者对下级在工作中革新创意、助人为乐、低耗高效、化险为夷,无私奉献等突出贡献,其直接领导应及时发现并填写HL205-J19《表扬单》,在交相关部门或学校领导核定后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对教职员工的HL205-J19《表扬单》交学校行政办公室人事部门收集存入教职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考评、升级、升职的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如果有违犯国家法规,破坏学校制度,对学校名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等过失,学校按过失情节轻重及后果性质分别给予过失惩罚。其直接领导或部门领导应及时发现并填写HL205-J20《处罚单》,在交相关部门或学校领导核定后给予处罚。各部门将教职员工的HL205-J20《处罚单》交行政办公室文秘干事收集存入教职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对教职员工的过失惩罚办法分以下五类:

  (1)甲类过失:教职员工违犯国家法规或严重破坏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或师生造成较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记甲类过失。过失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学校解聘辞退。

  (2)乙类过失:教职员工如有较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或师生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记乙类过失。凡记乙类过失一次即罚款200元。第三次乙类过失为一次甲类过失。按甲类过失惩罚。

  (3)丙类过失:教职员工如有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或师生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记丙类过失。凡记丙类过失一次即罚款100元。第三次丙类过失为一次乙类过失,按乙类过失惩罚。

  (4)丁类过失:教职员工有违犯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对学校工作或师生造成不良影响,记丁类过失。凡记丁类过失一次即罚款50元。第三次丁类过失为一次丙类过失,按丙类过失惩罚。

  (5)批评:教职员工如有丁类过失以下的错误行为,给予批评,第三次批评为一次丁类过失,按丁类过失惩罚。

  第六章 立功补过

  第十九条:学校允许犯有过失的教职员工通过立功弥补因过失给学校或师生造成的损失。并视立功情况,撤消过失惩罚。

  第二十条:凡犯有过失错误的教职员工立功补过必须向直接上级申报并逐级报批,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并答复申报者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xxxx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