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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考察期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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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考察期保证书

  保证人(男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本人在与女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过严重的出轨的行为,虽然情况十分恶劣,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女方愿意接受男方的保证,给与考察期,为履行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因本人在婚姻中已经有过出轨行为,该行为给女方带来了巨大伤害,故本人做出如下保证:

  1、自即日起,删除第三者的所有联系方式,断绝与第三者的所有往来;

  2、不得有任何赠与第三者钱财和物品的行为;

  3、不得再有任何出轨行为。

  二、本人自婚姻关系建立之日起,以及存续期间,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若本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与异性的偶然的性行为。

  2、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3、出现非双方共同所生的一方血缘关系子女。

  三、若本人有下列行为,可推定为对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违反:

  1、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例如接吻、拥抱等。

  2、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另一方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本人必须忠诚对待女方,不得欺骗女方感情。本人保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乱发脾气。不得对女方实施暴力、虐待等有损对方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的行为。

  五、其他

  1、我如果存在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我承诺自愿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我方财产全部赠与_____方所有,双方所生子女由_____方扶养,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生活费、学费、医疗费,本人净身出户。

  2、如我本人不愿遵守本保证书条款约定的,___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人确认,在签订本保证书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4、若本保证书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5、本保证书一式两份,本人、女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时生效。

  保证人(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

  见证人1(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见证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见证人2(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见证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2:关于婚姻介绍管理制度范本

  关于婚姻介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介绍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服务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姻介绍服务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征婚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应当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偿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应当事先向婚姻介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婚姻介绍服务和征婚、应征,应当坚持自愿、诚实、信用、守约的原则。

  婚姻介绍服务,应当充分尊重征婚当事人的意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全市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置,应当进行合理规划、科学指导、总量控制。

  民政部门在对婚姻介绍机构及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婚姻介绍机构和征婚当事人的有关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婚姻介绍机构及公益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有三名以上经民政部门业务培训的从业人员;

  (三)从业人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第八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二)从业人员花名册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介绍信;

  (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机构章程草案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区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相应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取得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婚姻介绍机构批准证明的,按国家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婚姻介绍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的,应当先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

  (二)禁止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三)不得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

  (四)不得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

  第十二条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婚姻介绍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征婚当事人进行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必须由征婚当事人本人办理;

  (二)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为一年,从办理征婚登记手续之日算起;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按照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认真、良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敷衍推诿;

  (四)为征婚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向非婚姻介绍服务对象泄漏征婚当事人的登记事项或向其他征婚当事人告知征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告知的有关事项;

  (五)对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未介绍成功的,服务期满后撤销登记,退还征婚当事人的所有资料和有关证件;征婚当事人要求继续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并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婚姻介绍机构在进行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时,应当公示办事程序、各项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征婚当事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征婚人应当向婚姻介绍机构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并如实提交本人工作、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抚养等其他基本情况资料。

  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持有关材料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婚姻介绍机构,擅自进行有偿婚姻介绍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处以20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或有配偶者进行婚姻介绍的;

  (二)从事涉外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三)为无有效证件或证件不全的征婚人和应征人进行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同时为两个以上征婚人或应征人介绍同一个应征人或征婚人的。

  第十九条婚姻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一)婚姻介绍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停办,未按规定程序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

  (二)为代理他人征婚或应征者办理征婚登记手续的;

  (三)在婚姻介绍登记服务期限内不按征婚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

  (四)违背征婚当事人意志或违反约定泄漏征婚当事人秘密的;

  (五)不公示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从业人员身份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六)不接受市民政部门年度审核的。

  第二十条征婚当事人在征婚和应征登记时,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由民政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给婚姻介绍机构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为从事有偿婚姻介绍服务,向民政部门提出成立婚姻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拒绝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办理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婚姻介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婚姻考察期保证书

  婚姻考察期保证书

  保证人(男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本人在与女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过严重的出轨的行为,虽然情况十分恶劣,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现女方愿意接受男方的保证,给与考察期,为履行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因本人在婚姻中已经有过出轨行为,该行为给女方带来了巨大伤害,故本人做出如下保证:

  1、自即日起,删除第三者的所有联系方式,断绝与第三者的所有往来;

  2、不得有任何赠与第三者钱财和物品的行为;

  3、不得再有任何出轨行为。

  二、本人自婚姻关系建立之日起,以及存续期间,应当遵守忠实义务,若本人有下述行为之一,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与异性的偶然的性行为。

  2、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3、出现非双方共同所生的一方血缘关系子女。

  三、若本人有下列行为,可推定为对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违反:

  1、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例如接吻、拥抱等。

  2、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另一方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本人必须忠诚对待女方,不得欺骗女方感情。本人保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乱发脾气。不得对女方实施暴力、虐待等有损对方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的行为。

  五、其他

  1、我如果存在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我承诺自愿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我方财产全部赠与_____方所有,双方所生子女由_____方扶养,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生活费、学费、医疗费,本人净身出户。

  2、如我本人不愿遵守本保证书条款约定的,___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人确认,在签订本保证书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4、若本保证书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5、本保证书一式两份,本人、女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时生效。

  保证人(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

  见证人1(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见证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见证人2(签名/捺指印):___________

  见证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