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铣工实训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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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铣工实训安全操作规程

  一、进入车间不准戴围巾、手套、穿拖鞋、凉鞋,裙子,长头发的应戴好安全帽。严禁在车间内追逐、打闹、喧哗、听广播等。

  二、拆装铣刀时,台面应垫木板,禁止用手去托刀盘。

  三、使用各类刀具,必须清理好接触面、安装面、定位面。

  四、自动进给时,必须脱开手动手柄,并调整好行程挡块,紧固。

  五、先停车后变速。进给未停,不得停止主轴转动。

  六、机床、刀具未停稳,不得用异物强制刹车,不得测量工件。

  七、严禁用手摸或用棉纱擦拭正在转动的刀具和机床的传动部位,清除铁屑时,只允许用毛刷,禁止用手直接清理或嘴吹。

  八、严禁在工作台面上敲打、校直工件或乱堆放工件。夹紧工件、工具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

  九、工作时头、手不得接近铣削面,卸工件时,必须移开刀具后进行。

  十、对刀时必须慢速进刀,刀接近工件时,需用手摇进刀。

  十一、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禁止串岗聊天,擅离机床。

  十二、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好机床,工作台面锁紧或安全到位,加油维护,切断电源,收好工、量、刀刃具,搞好场地卫生。

篇2:铣工实训安全操作规程

  铣工实训安全操作规程

  一、进入车间不准戴围巾、手套、穿拖鞋、凉鞋,裙子,长头发的应戴好安全帽。严禁在车间内追逐、打闹、喧哗、听广播等。

  二、拆装铣刀时,台面应垫木板,禁止用手去托刀盘。

  三、使用各类刀具,必须清理好接触面、安装面、定位面。

  四、自动进给时,必须脱开手动手柄,并调整好行程挡块,紧固。

  五、先停车后变速。进给未停,不得停止主轴转动。

  六、机床、刀具未停稳,不得用异物强制刹车,不得测量工件。

  七、严禁用手摸或用棉纱擦拭正在转动的刀具和机床的传动部位,清除铁屑时,只允许用毛刷,禁止用手直接清理或嘴吹。

  八、严禁在工作台面上敲打、校直工件或乱堆放工件。夹紧工件、工具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

  九、工作时头、手不得接近铣削面,卸工件时,必须移开刀具后进行。

  十、对刀时必须慢速进刀,刀接近工件时,需用手摇进刀。

  十一、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禁止串岗聊天,擅离机床。

  十二、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好机床,工作台面锁紧或安全到位,加油维护,切断电源,收好工、量、刀刃具,搞好场地卫生。

篇3: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整合各类教学资源,保障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实施产学研结合,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主要场所,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从教育规律,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坚持统筹规划、高效实用和效益优化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副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教学、资产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特聘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小组,其成员由相关副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或企业)专家和投资方相关人员组成。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论证遵循“以专业建设为主,兼顾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系、相关职能处室要重视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条 每年三月为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申报时间,四月为论证立项、报批时间,暑期为集中建设时间。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需要,结合当年招生任务和学院发展,提出实验实训室(基地)申请,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填写《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申报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报、论证事项。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各系部申报和学院专业设置、学生结构,分析专业与实验实训室(基地)布局、教学与实验(实训)的关系,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拟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已经审批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完成,指导各系部对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基地)搞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场地的选择,与学院投资方的相关业务协调,经费审核,设备帐卡物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流程。(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完成后,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从使用效益、管理水平、设备使用率等多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由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整个过程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